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推进口腔医疗服务和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9-11 15:26      来源: 医政司      点击:0次       打印

国卫办医政发〔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口腔诊疗行为,提升口腔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口腔医疗服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口腔医疗服务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口腔健康是反映公众健康水平的重要标志。口腔疾病不仅影响咀嚼、发音等生理功能,还与多种全身系统疾病有着密切关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口腔健康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提高口腔健康水平对于提高人民群众总体健康水平,促进健康老龄化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口腔医疗服务体系得到快速发展,但有关支持政策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与人民群众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各地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升口腔诊疗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

二、加大口腔医疗服务供给能力,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

(一)加强口腔医疗机构建设。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口腔医疗服务纳入当地医疗资源总体规划布局中统筹考虑,着力推进综合医院口腔科及口腔专科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口腔医疗机构)建设。口腔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电子病历和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提高临床诊疗决策支持水平。

(二)严格落实医疗制度规范。实施口腔医疗服务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执行有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强化培训宣贯,提高医务人员对相关诊疗技术适应证的掌握水平,确保规范开展诊疗服务。

(三)发挥行业示范作用。发挥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的示范作用,加强对口腔种植手术量、术间存留率、持续存留率等指标监测,引导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口腔医疗服务的行为监管。

三、加强口腔科耗材供应保障管理

(一)规范口腔科耗材挂网采购。各地要规范落实口腔修复、种植、正畸等耗材省级平台挂网采购,以省(区、市)为单位,或跨省份联盟形式积极开展口腔科耗材集中采购,促进口腔耗材价格公开透明,挤出价格水分。

(二)加强公立医院耗材采购使用管理。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强耗材采购、储存、使用、监测、评价、监督等全流程规范管理,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遴选口腔科耗材,纳入医疗机构耗材供应目录统一管理。按要求从省级平台采购所需耗材,提高网上采购率。在临床合理使用基础上,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耗材,并将中选耗材使用情况与奖惩制度挂钩;对建议或决定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的,要求相关人员作出说明。要积极推进安全、环保材料采购使用,减少或避免使用银汞合金材料。

(三)规范耗材购销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科耗材采购工作应当由医疗机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正选择耗材供应企业。口腔科及有关医务人员不得自行从事医用耗材采购活动,不得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购供应的医用耗材。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规范耗材购销、使用行为,控制耗材采购成本,促进规范合理使用。

(四)提升供应保障水平。加大口腔科耗材研发、生产支持力度,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口腔科耗材供应保障水平。积极推进医工结合,鼓励医疗机构配备相关技术人员,探索自主研发、加工,或与第三方机构开展规范合作,加强定制式口腔科耗材供应保障。

四、优化医疗服务价格及医保政策

(一)优化服务价格,降低群众诊疗负担。各地医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口腔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对公立医疗机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等价格进行专项治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价格对市场的参照和锚定作用,引导民营医疗机构符合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制定合理价格。对全牙弓修复种植等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的项目,允许与常规种植牙手术拉开适当差距,后续纳入各地动态调整机制中统筹管理。

(二)优化保障政策,引导及早控制口腔健康问题。在基金可承受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支持鼓励商业保险积极发挥作用,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五、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一)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口腔医疗服务作为医疗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推动建立符合口腔医疗服务特点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的作用,开展质控和持续改进工作。重点对口腔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规范性、诊疗项目选择适宜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严肃查处过度诊疗行为。

(二)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执法,对于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口腔诊疗服务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惩处。

(三)强化行业监管。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口腔耗材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开单提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必要时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容纳入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在明显区域公示本机构各项口腔医疗服务、医用耗材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服务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科普,提高公众对口腔健康重要性的认识和口腔健康知识的知晓率,推广实施有效防治措施,提高口腔疾病就诊率、治疗及时性和治疗效果。有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要客观宣传口腔诊疗项目治疗效果,充分告知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政策等,引导合理预期和理性选择。

各级卫生健康、医保、药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等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落实好推进口腔医疗服务和保障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率。各省份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适宜经验做法,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