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我省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增中药饮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拟组织开展2025年度新增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申报标准
(一)医疗机构制剂。由省内医疗机构研制,经本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的医疗机构制剂,能正常销售供应的品种。市场上已有同通用名药品供应的品种,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二)中药饮片。在省内医疗机构销售,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已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药饮片不接受申报。
二、分类进行申报
(一)医疗机构制剂。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者备案号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省属医疗机构和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901医院、武警安徽总队医院参照执行,下同),并提供所需材料(详见附件3)。
(二)中药饮片。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所需材料(详见附件4)。
三、明确工作程序
(一)申报阶段(2025年7月31日前)
1.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提供所需材料。申报医疗机构应认真填报申请表(附件1、2),所填报内容应与国家医保平台相关内容进行比对,对申报资料真实合规性负责。
2.及时受理。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3.申报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申报期限截止后不再受理新增申报,已申报的可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
(二)初审阶段(2025年8月31日前)
1.材料审核。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申报表中相关药品信息与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中的药品编码、制剂名称、剂型、规格等信息进行逐一比对,及时与申报单位沟通修正申报信息。对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86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增中药饮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25号)等文件中,明确不得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不满足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予以剔除,已经纳入我省药品目录的不得重复上报,有关情况应反馈至申报医疗机构确认。
2.组织推荐。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推荐品种的管理,对疗效不确切、经济性不高、可被医保目录内药品替代的品种,一律不纳入推荐;对一些管理难度大、容易不合理使用的品种,要从严把握;可结合已纳入目录内品种的监测管理情况,提出相关品种调出医保目录的建议。
对适应症、功能主治较宽泛的推荐品种,对适应症既有不得纳入、又有可纳入支付范围情形的推荐品种,应论证形成支付范围建议;通过测算分析、协商谈判对推荐的医疗机构制剂形成医保支付标准建议;根据销量、价格、报销比例等情况,对推荐品种纳入支付后的基金影响进行测算,提交基金影响测算数据。
3.资料报送。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牵头负责资料报送工作。各地研究确定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推荐品种,以表格形式报送。同时,将医疗机构申报相关资料及市级审核资料、测算数据等加盖公章扫描,一并整理后报送至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邮箱1141516620@qq.com)。无相关药品申报的,各地需向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零报告。
(三)复审阶段(2025年9月30日前)
1.汇总整理。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力量对设区市推荐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进行汇总审核,合并同类项目形成待评审药品目录。做好16个市有关申报材料(包括零报告)的收集确认工作,以免漏审。
2.专家评审。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结合国家医保局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完善评审规则,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组织临床、医保、药学等专家,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必要性等方面对拟推荐纳入增补范围的药品进行全面评审,形成纳入的品种、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的建议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相关处室组织对相关品种纳入支付后的基金影响进行测算。
(四)发布阶段(2025年12月前)
省医疗保障局按程序将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和新增中药饮片品种名单等进行公示。经集体审议后报送国家医保局审核备案,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发布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品种名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公布报送渠道,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初审工作。为简化工作流程、统一评审规则,省属医疗机构申报、初审继续纳入所在地管理,由所在地设区市医保部门负责。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复审、目录印发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承办具体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做好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岗位、人员和责任,完善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纪律规范,确保各环节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建立专家负责、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专家独立、公正提出评审意见。省、市医疗保障部门邀请纪检监察机构对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评审工作全程留痕,切实抓好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归档,确保目录准入工作规范,确保相关材料完整。
(三)加强监测管理。推进建立准入后监测管理机制,在对增补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使用规范性等进行监测分析的基础上,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各市建议适时调整相关管理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或者性价比不高的品种调出医保目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何云艳 0551-69029756
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马 娟 0551-62061997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杨璐瑶 0551-62633921
省药监局药械流通监管处:贾艳军 0551-62999313
附件:1.申请纳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
机构制剂申报表
2.申请纳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中药
饮片申报表
3.医疗机构制剂申报所需材料
4.中药饮片申报所需材料
5.《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
障局令 第1号)明确的药品目录负面清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附件1
申请纳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表
序号 | 制剂国家代码 | 制剂名称 | 制剂类别 | 剂型 | 规格 | 最小包装数量 | 最小包装单位 | 最小制剂单位 | 包装 材质 | 申请人单位名称 | 委托制剂配置单位名称 | 批准文号 | 批准文号有效期 | 许可证编号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用法用量 | 执行标准 | 儿童用药 | 老年患者用药 | 第三方核算成本(元) | 申报时零售价格(元) | 医保支付标准(元) |
注:1.医保支付标准由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填写 | ||||||||||||||||||||||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2
申请纳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中药饮片申报表
序号 | 中药饮片国家代码 | 中药饮片名称 | 药材名称 | 炮制方法 | 功效分类 | 药材科(族)来源 | 药材种 来源 | 药用部位 | 性味与 归经 | 功能与 主治 | 用法与 用量 | 标准名称 | 标准页码 | |||||||||||
注:国家代码一致即默认为同一品种,无需重复上报 | ||||||||||||||||||||||||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3
医疗机构制剂申报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如委托配制的,提供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或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截图;
3.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类别、剂型、规格、包装、国家医保医疗机构制剂代码、适应症等基本信息;
4.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需提供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批准文件。
附件4
中药饮片申报所需材料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符合国家标准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证明。
附件5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明确的药品目录负面清单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3.保健药品;
4.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5.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6.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7.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8.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9.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10.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11.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12.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13.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14.曾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15.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药品目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