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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鼓励药店探索新型零售经营方式
时间:2017-12-07 15:08      来源:      点击:0次       打印

2017年,“放开、创新”这两个词绝对是药品零售行业最大的看点。这不,政策上又开始鼓励探索新模式——“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等。


近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稿意见》)。


此次《征稿意见》从10个角度进行指导,首次突出要求药店探索“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培育新兴业态。此外,再次对执业药师工作进行肯定,明确执业药师责任。


大连锁已布局,“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要火


对于“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等新兴业态虽然安徽省是首个政策上提出探索的,但是各大连锁早已布局。


此次《征稿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零售连锁企业承接医院、社区等医疗机构药房服务。支持发展专业药房,探索“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培育新兴业态。”


对比大连锁的布局来看,“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等新业态真的要火了。


同时《征稿意见》还指出,“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社区养老机构合作,为老年患者提供用药服务,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等方面的作用。”


从发展角度分析,无疑再次对执业药师的地位进行了肯定。


除此之外,对于药店,此次《征稿意见》还有三大看点:


1、药店一体会经营。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支持单体药店加入零售连锁企业,实行统一法人、统一字号、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票据、统一质量、统一计算机管理,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开展多业态混合经营。


2、药品委托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不设立储存仓库,其采购的药品可委托1-2家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储存和连锁门店的配送业务。委托双方应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责任主体,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确保药品质量。


3、简政放权。药品零售企业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可经营滋补养生类中药材;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不进行处方调配的,可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