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视点>热点聚焦
基本药物调整初露锋芒
时间:2015-09-17 09:56      来源:      点击:0次       打印

《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明确规定将会对基药中标品规的动态调整和中标价格的联动调整。此番调整在进一步促进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良性发展同时,也定会对中标的药企带来影响。对此,药企如何更好去适应调整的要求,值得深思。

品规调整为药企指路?

早在2009年,国家卫生部等9部门发布了《关于建设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药。今年是基药制度实施的第六年,从整个基药配备的情况来看,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没有达到当初预期的效果。几年来,为保证基药能够正常、及时的供应,相关政策接连发布,却也如隔靴搔痒。对此,国药集团中联药业销售总经理谢孔标表示,由于医改难以推进,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基药制度的实施,导致难以确保基药的质量和配送。

日前,湖北省为建立和规范基药采购机制,以实现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等目标,出台了《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中标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对基药中标品规的动态调整、中标价格的联动调整作出了明确说明。不过,湖北省这套调整办法只适用于2014年湖北基药招标目录和中标目录,针对目录内的国家基药和省增补基药,并不包括低价药和短缺药品。

湖北本土药企武汉哈瑞医药有限公司副总卢传勇认为,该办法出台的意义有两点:其一,在这一轮启新招标,如果基药和常用低价药实行价格联动就可以满足符合国办7号文件文、国卫70号文件的要求。其二,实施目录动态调整可以解决某些违规进入不良记录、价格异常、采购异常等非正常被纳入重点监管监控的产品有可替代性的产品,在基药供应情况保障上有具体操作性的细则性规定,确属一大进步。

在针对品规的动态调整上,湖北省重点瞄准因不良记录而实行市场清退或因采购周期到期后申请撤标的中标品规。对于这一调整,业界纷纷表示赞同,但其不良记录的评定、公示、认定应该严格按照《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的通知  》文件规定所列细则予以落实。例如在买卖购销合同上,双方是平等的,因此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也不例外,只要某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与义务,合同期(采购周期)满,双方解除购销合同,申请撤标不但不能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反而是一个进步之举。

“有不良记录的药企退出是合理的,但所谓的不良的记录应聚焦于药品的质量和价格,其他方面的问题则是能免则免,而对于一些中标之后的又弃标的企业,则应严肃处理。”  谢孔标表示,这些弃标的企业,其实是不履行自身的责任,但如果存在二次议价等不合理现象,药企弃标也是合理的。

事实上,在目前各地的招标过程中,除了存在药品质量、供应不及时等问题之外,也有不少药企因种种因素而“自行弃标”。如果按照此次湖北省的品规调整方式来说,存在自行弃标的企业无疑会被记入黑名单。卢传勇认为,在进行某一个省份的招标投标时候,药企应该统筹考虑其产品在该省可能的预中标挂网价格、市场销售、竞争对手等因素后慎重投标,不能无目的、无取舍的冲动型投标,那样只会导致后续的诸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弄不好还把自己送入了“黑名单”记录。

价格联动不利好药企?

在进行中标价格动态调整中,湖北省采取的是中标品种在全国其他地方产生了新的中标价,(含挂网价、入市价)且低于本省中标价的,在本省中标价和外省中标价中取一个次低价。所谓的“次低价”是此次调整中得一大亮点,对于中标价格的联动,湖北省与其他省份不同的是没有一味要求往最低价调整,而是出现的“次低价、平均价”的字眼,这样相对而言显得似乎更合理以及更有人情味。

“‘次低价’是相对科学合理的,最低不一定意味着就是最好的,这么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践的经验证明我们取最低价的产品,很多品种都不免出现了断货、供应不足或不及时的问题,次低价更合理性考虑了生产企业的生产和和经营成本问题,属于上策。”卢传勇如是说。

不过,谢孔标执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所谓的取“次低价”,实际上还是最低价,各个省市之间的价格联动是未来一种趋势,目的就是压低药品价格。在一波又一波的价格调整下,药品价格不断降低,造成很多价低质优的产品退出了市场。而且,这种价格联动,并不会带来好的效果,也没有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招标方只是做了一份成绩单,结果让价格更低的产品退出市场,基药配备的问题也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除此之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湖北省还将实施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联动调整。原则上中标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出现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按就低原则调整。在当前二次议价兴起的背景下,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联动调整在实际的实践中还是有待检验的,因为这个调整必须和物价局法定的药品价格监测制度联动起来,才能让此方法具有活力,不然这种调整就是一纸空谈。例如,倘若单纯的采集某些商业公司、零售药店等环节的零售价格信息,这种价格采集信息是片面、孤立的,而且其合法性、真实性仍有待考证。

谢孔标进一步指出,在市场联动下,市场价格并不好采集,由于没有一个合理的价格采集方法,易造成市场上会出现一些恶意竞争的局面,且不好规避。这一市场价格联动的调整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实施,另外,这一调整将会不利于药企的发展。

面对中标价和实际购销价的联动调整,对药企来说,在投标过程中应定制出合理价格波动范围,避免陷入一个“太高招不到,太低受不了”的尴尬局面。卢传勇表示,在实际购销价的联动调整中,药企面临着药品销售市场的重新细分、规划、调整、药品渠道的重新构建等问题时,应及时建立起良好的药品价格的基层维护体系,防止恶意或其他不利的因素影响药品企业整体的价格体系平衡。

实际上,价格联动是国办7号文的要求,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维持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相对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可满足企业的销售市场规划和生产的要求。卢传勇认为,从招标工作进展上看,这个动态调整会加快湖北省公立医院招标集中采购项目的启动,因为基药实现价格联动后,就不用再列入招标投标目录了,从而有利于加快和简化湖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国办7号文的实施步骤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