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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最低价格填报给药企“挖坑” 招标价要降至零?
时间:2017-11-30 09:53      来源:      点击:0次       打印

浙江的一份通知,让一批企业哀声哉道,发生了什么?这个一个极其复杂的数学题,算不好,企业要亏大发。

11月17日,浙江省向制药企业发放了《关于开展2017年浙江省在线交易产品全国最低在线交易价格填报和联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表示,本次全国最低在线交易价格是指2017年10月31日(含)前以省为单位(范围为中国境内省份,可不包含广东、福建、重庆和军区,下同)集中采购且在线交易价格信息,含已产生中标结果待执行产品。

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浙江省较以往不同的是,填报产品的全国最低在线交易价格时,按最小制剂单价计算。以最小制剂单价的全国最低价,乘以该产品在浙江省在线交易的相应转换比进行换算。

可能当看到“最小制剂”(以下简称“单片”)这个词时,会以为是最小包装的意思,但实际不是,而是小到了“一片”、“一粒”这样的单位。对此的填报要求是,涉及多个不同转换比产品,以浙江省的最小制剂单价中最低价和其他省(市)的最小制剂单价中最低价进行比较。

其中让企业觉得有大bug的条款在于:若其他省(市)的较低,则取其他省(市)的最小制剂单价中最低价,进行换算后填报。关于此,《通知》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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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算法是:如在浙江省中标的转换比为30,则需填报的全国最低价取值为来自上海市的最小制剂单价(0.648元);应填写的全国最低价为:0.648*30=19.44元(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看到此,如果不是身处其中,一定会觉得这个变化没有什么影响,但对身处其中的企业而言,无疑是陷入死局,如果按这个规则计算,并且全国参照,那么,最终出现的结果只有两个:第一是,企业只能存在一种包装的产品,以后不会再有大小包装之分;第二,在无限的差比价中循环,按理想状态推断,企业的产品最终价格将为0。

对此,或许有不少人士会认为,E药经理人的这种论断太过于危言耸听,但实际上,这个规则就是如此,我们不妨算一笔账。

无限循环降价!

其实,浙江省的这个《通知》咋看之下,并没有什么不妥,一两句话解读,也不会十分清楚,但是如果我们通过具体说明,或许大家就能看出端倪。

例如:某药企的一种治疗高血压的产品XX片产品同规格有两个规格,包装一:10mg*7片的全国最低价为20.58元,单片价格为2.94元;包装二:10mg*10片的全国最低价为28.9元,单片价格为2.89元。

如果按照浙江省发布的《通知》填报方法,则会采取该产品最小制剂的全国最低价为2.89元,如果该企业在浙江参与招标的是7片包装的产品,那么在浙江应该的填报的最低价为7*2.89=20.23元,比之前的全国最低价20.85元低0.35元。

从这个算法的角度而言,企业只是在浙江省在全国最低价的基础上降低了0.35元,带给企业的则会是少赚点钱。假若,该企业此前在浙江省7片包装的全年销售额为2亿元,一年销售量则大概为970万盒,则带给企业是约少赚340万元。

不过,这并非企业最坏的结果。最坏的结果在于,其他省份也采取浙江的这种算法,比如说天津一个月一调整的最低价参照,采购的是浙江这家企业的10片包装产品,根据“国家差比价”规则,以7片装浙江省20.23的价格为基础,10片装的就应该进行相应的降价处理,由此一来10片装便在全国出现了一个较28.9元价格更低的全国最低价(国家差比价算法规则相对复杂,在此不予罗列,只做简单举例)。

比如说,天津参照了浙江7片的最低价20.23元,并按照“国家差比价原则”计算出了10片包装的价格为26元,那么全国该产品的单片最低价是2.6元,然后浙江省按照此进行下一轮的低价填报,则7片的价格应该是7*2.6=18.2元,然后在此基础上天津继续调整10片装价格,浙江依照天津继续调整7片装价格,如此往复恶性循环,则会出现前文中所说的两种情况。

所以,如果浙江的这个政策依次执行,从笔者的角度而言,如果企业有两个以上规格的产品,最好还是放弃该市场为上,要不然迟早会被这种恶性循环招死。

谁之错?

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浙江的这种填报低价的模式也有其合理之处,过去多年,在各种招标下,企业为了维护市场,设定了不同包装,以规避招标带来的价格差异问题,比如说在A省用大包装招标,在B省用小包装,因为包装不同,因降价带来的联动损失相对较小。

确实,某些企业就是想通过增加多种包装的模式钻空子,但是从国家层面,设立多包装业是允许的,并且近年来,国家鼓励大、简包装药品的使用,特别是对于慢性病患者,大包装药品更能方便患者用药需求。而且,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得出,大包装药品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是最低的。

那么,该如何计算最低价?按照正常的逻辑,应该是,7片装的应该参照全国7片装的最低价格,10片包装的参照全国10片包装的价格,而非按照最小制剂单位——单片来进行参照。因为,按照国家的差比价原则,大包装就应该“单片”比小包装的“单片”便宜。

如果按照浙江规则只关注“单片”,第一,多种包装形式没有任何意义;第二,国家差比价原则也没有任何意义,一个产品无论何种包装,就应该是一个价,买1片,与买100片应该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