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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要点
时间:2017-11-23 14:15      来源:      点击:0次       打印

欧盟对仿制药的注册管理起源于上个世纪60年代,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与补充完善,形成了完整、高效的仿制药注册管理体系。欧盟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在仿制药注册审评时进行,仿制药通过“简化申请”,即通过证明该药品与符合欧盟参照药标准的已批准上市的药品本质相似(通过“一致性评价”)进行上市。

本文归纳了欧盟现行的一致性评价的三种审评程序、质量标准、法规政策体系等。

仿制药上市审评程序

欧盟仿制药上市审评有3种具体程序,包括集中审评程序、互认审批程序,以及成员国审批程序,后两种程序都属于非集中审批程序。具体采用哪一种审评程序由其原研药采用的申请程序决定。

集中审评程序

属于强制集中审批程序范围的药物需要向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属于可选择集中审批程序申请的药品,也可以向EMA提交药品上市申请。若仿制药的原研药符合以上条件以集中审评程序上市,仿制药注册审评也必须以集中审评程序进行。

仿制药“简化注册”申请者向EMA提出上市申请,受理后专利药品委员会(CPMP)和EMA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评,其间根据情况进行GMP检查。210天内人用药委员会(CHMP)对材料给出意见和评估报告。材料审核通过后46天内,申请者需提供在语言、格式上符合要求的产品特征概要、标签、说明书信息。CHMP形成最终报告并提交欧盟委员会及各成员国,欧盟委员会最终形成授权决议。通过决议的药品可以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使用。集中审评程序一共需要约300天。

非集中审评程序

非集中审批程序适用于集中审批程序强制范围之外的原研药品的仿制药。

成员国审批程序是指申请者向某一欧盟成员国药品管理当局提交申请,依照其法律法规进行审批,通过后药品可以进入该成员国销售使用

互认可审批程序是以成员国审批程序为基础的,首先选择一个参照成员国(RMS),向其提交申请后向相关成员国(CMS)提交申请。在参照成员国通过申请后,可以在参照成员国及相关成员国境内销售使用该药品。若成员国之间出现分歧,CHMP将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形成强制性的欧共体决议。互认可程序原则上90天内完成。

仿制药注册资料

2014年3月开始,通过集中审评程序申请上市的仿制药的注册文件,均必须按照eCTD格式递交;鼓励非集中申报程序的注册申请使用eCTD格式递交材料。

欧盟仿制药申请采用“一报一批”的形式,提交的CTD文件包括5个模块。模块1指欧盟行政管理资料,具体包括封面信、综合目录、申请表格、产品资料(包括SmPC和标签)、专家资料、简化申请的具体要求、环境风险评价、临床试验有关信息、儿科用药信息及孤儿药市场独占相关资料。另外4个模块与美国“简化新药申请”完全一致。模块2包含药品质量概要和生物等效性表格,两表由相关专家填写,用于对模块3和模块5的研究数据进行总结。模块3包含原料药和制剂相关的化学、生产和质量控制信息。仿制药不要求进行非临床研究,因而一般不包括模块4的资料。对仿制药申请而言,模块5材料主要是生物等效性信息,具体包括生物利用度报告、相对生物利用度和BE研究报告、体内-体外相关性研究报告,生物分析方法开发、案例报告。

参照药的选择

欧盟没有类似于FDA的“橙皮书”制度,对参照药的标准为按欧盟现行规定具有完整、全套的申报资料,已经批准上市至少8年的药品。理论上讲,只要在欧盟成员国上市的原研制剂都可以作为参比制剂。

通过集中审评程序上市的仿制药,其使用的参照药信息包含在欧洲公众评估报告(EPAR)中。该报告是对药品评审过程的记录(已除去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在EMA网站上对公众发布。各成员国层面,由非集中审评程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的参照药信息大多不进行披露,但部分国家已经开始公布评估报告,报告中通常会包含参照药的信息。

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

EMA基于Amidon提出的BCS理论(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制定了BE豁免指导原则。在2010年发布的《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中对BE豁免的具体要求为:(1)全身作用的口服固体速释制剂(排除口腔吸收);(2)当原料药为BCS1类,制剂符合快速溶的要求;当原料药为BCS3类,试验制剂与对照制剂都是极快速溶出的制剂;(3)对于BCS1类和BCS3类原料药,应使用常规用量的常用辅料;对于可能影响生物利用度的辅料应了解其作用机制,并在试验制剂与对照制剂中保持定性相同、定量相似;(4)对于速释复方制剂,所有活性成分都应属于BCS1类或BCS3类,并符合以上相关条件。我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289品种”对照EMA发布的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品种,可以进行BE豁免的药品仅有左氧氟沙星。

专利保护相关制度

欧盟没有建立起像美国那样的专利链接制度,但其为专利药提供了更长的数据独占期。药品补充保护证书(SPC)制度对专利药进行专利期补偿,有效地延长了新药上市的实际专利期,推动了创新药的研发。

数据独占制度

根据规定,在欧盟,新药被授予8年的数据独占期以及2年的市场独占期。仿制药企业可以在原研药首次上市8年之后提交生物等效性证明以申请上市,但在市场独占保护期届满后(首次上市10年后)才可投放市场。如果原研药在数据独占期内获得了新疗效许可,则数据保护期可以再延长1年。如果一项新药已经享有数据独占保护,相同活性成分但规格、剂型、使用途径等有所不同的药物获得上市许可后,仅享有数据独占保护。欧盟是世界上药品试验数据独占保护期最长的地区。

药品补充保护证书(SPC)制度

欧盟药品补充保护证书(SPC)制度是为补偿药品专利权持有人在申请上市行政许可中损失的专利保护期而实施的延长保护期的制度。

SPC申请向成员国中授予基础专利的工业产权当局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一件基础专利仅能申请一项SPC,SPC申请的时间计算基于有效的首次上市许可(MA)。SPC仅对专利申请超过5年才被批准上市的药品提供保护,少于5年的药品补充保护期为0。“补充保护期”以“MA日期”与“专利申请日”之间差距减去5年计算,且最长不超过5年;专利到期日后开始生效。同时,SPC最终到期日与首次上市许可(MA)之间差距不能超过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