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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2021年度安徽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时间:2022-01-07 16:00      来源:      点击:0次       打印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2021年度安徽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我省髙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安徽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1号)精神,我省组织开展了骨科植入-脊柱、人工晶体、冠脉扩张球囊、血液透析器4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就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驻皖军队医疗机构。紧密型医共体医疗机构可由牵头单位统一参加。


(二)产品范围。2021年度安徽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目录(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2021年度安徽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2月27日起执行,原则上采购周期为2年。


(二)协议期满后可根据市场发展变化、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采购数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下称省药采平台)报送确认的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每年根据带量采购价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续签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需按带量采购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优先配备使用。省药采平台单独设立采购交易模块,医疗机构按原方式进行采购,简化采购程序,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为满足临床需要,可按照我省医用耗材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三)确保质量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配送,并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的中选企业,采取告诫、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进行处理,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


(四)严禁二次议价。医疗机构对中选产品必须在省药采平台上公开交易、阳光采购,按照带量采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带量采购价为该产品的实际供货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税费、配送、伴随服务等费用,且相关配套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集中带量采购前。


(五)按时回款结算。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入库并取得发票之日后次月底。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货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


(六)医保支付协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带量采购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间的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对因规范使用中选产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对实行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原则上当年不下调其定额支付标准。对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要求履行合同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政策给予激励。对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经核定具体情形后,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附件:2021年度安徽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目录(点击下载附件)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