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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5-26 16:22      来源:价格招采处      点击:0次       打印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于印发2022年度

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2022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255

 

 

2022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制度化常态化实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组织省内医疗机构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引导药品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根据临床需求,结合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二是坚持市场主导,促进竞争。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完善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三是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有效治理药品耗材价格虚高。四是坚持政策衔接,部门协同。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制度与质量监管、生产供应、流通配送、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等配套政策衔接,确保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二、采购形式及范围

(一)采购形式。按照上下联动、分层集采模式,积极落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成果,常态化开展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指导有条件的市独立或联合省内其他市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二)品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药品主要为未过评化药、生物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医用耗材主要为冠脉导引导管、冠脉导引导丝、冠脉药物球囊、超声刀头、疝补片、硬脑(脊)膜补片、一次性射频(等离子)刀头、口腔种植体系统、心脏介入电生理类等。

)企业范围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备案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供应保障和违约责任作出承诺。

(四)医疗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五)采购规则综合考虑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质量层次、功能属性市场结构等因素确定评审分组,根据产品竞争格局以竞价议价谈判形式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采购周期。中选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到期后可根据市场发展变化、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药品、髙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相同,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三、配套政策

(一)落实采购数量。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情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每年根据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确保完成合同用量。剩余用量可根据临床需要,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

(二)优先配备使用。对中选品种,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简化采购程序,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三)确保质量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配送,并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的中选企业,采取告诫、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进行处理,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

(四)严禁二次议价。省药采平台将对中选产品设立单独采购交易模块,并进行标注标识。医疗机构对中选产品必须在省药采平台上公开交易、阳光采购,按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五)按时回款结算。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约与企业及时结算,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入库并取得发票之日后次月底。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货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

(六)激励约束并重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间的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对因规范使用中选产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对实行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原则上当年不下调其定额支付标准。对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要求履行合同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政策给予激励。对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经核定具体情形后,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扩大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配合工作联动,做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在省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下,成立由省属、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牵头单位组成的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全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分别委托省药采服务中心、合肥市医保局、芜湖市医保局、安庆市医保局、蚌埠市医保局承担相应品种的集中带量采购任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牵头全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各地医保部门确立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全程配合、参与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面向医务人员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充分发挥其在临床治疗中的重要作用,做好中选品的使用引导和患者解释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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