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法规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2-09-28 17:13      来源:      点击:0次       打印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基本医疗保险

“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实现大病重病在本省解决的改革目标,引导省内完全有能力治疗的大病患者在省内就医,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决定试行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病种。在充分征求省市医疗机构意见基础上,选择部分临床路径明确、医疗费用总体稳定,但市级、县级医疗机构暂不具备诊疗条件或诊疗技术尚不成熟,需要转异地具备收治能力的高级别医疗机构就医的病种,试行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试点的病种名称与手术操作方式、省属三级医疗机构名单(第一批)见附件。


二、优化备案管理。参保人员患试点病种疾病,从统筹地区到试点省属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不受转诊异地就医医保备案限制,不提高起付线,不降低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患试点病种疾病到省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继续执行原转诊异地就医备案及医保报销政策规定。


三、精准实施保障。参保人员患试点病种疾病,到试点省属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参保地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试点病种符合基本医保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的,可继续执行按病种付费结算政策;不执行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的,按照“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结算。


四、加强系统维护。省医保中心、信息中心组织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编码对照等工作,执行国家统一的疾病诊断、手术编码等规范;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上传“病种编码”“治疗方式”字段执行相关政策,实现参保患者在试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联网即时结算。


五、规范政策实施。试点医疗机构要优化医疗服务流程,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外费用控制,有效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技术能力提升,兼顾医保基金运行安全和参保群众健康需求,动态调整试点病种及编码、试点医疗机构等。


六、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试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基本医保“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改革试点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待遇保障政策培训与宣传解读,引导患者优先选择在省内就医,促进政策落地实施、惠民便民。


七、强化监督管理。各就医地医保部门要将试点病种异地就医患者的次均费用增长率、目录外费用占比等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加强调度监测与运行管理,通过现场检查、病历审核、数据分析等,强化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综合监管。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附件:基本医保“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试点病种及省属三级医疗机构名单(第一批)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0日

附件下载地址:http://ybj.ah.gov.cn/public/7071/147004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