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2-01 13:54      来源:中医药发展处      点击:0次       打印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省属省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根据《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1号)和《关于加强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协定处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综医政函〔2022〕3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实际,现就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调剂品种及范围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要求,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了一批已经取得省药监局审批或备案,以新冠病毒感染症状为适应症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详见附件),供省内相关中医医疗机构应急调剂使用。应急调剂时限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申请调剂的医疗机构应为省内二级及以上中医医疗机构,以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

二、加快调剂审批程序

省药监局对纳入应急调剂的中药制剂实施快速审批,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抄送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三、落实医疗保障措施

省医保局按照《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规定,将调剂品种目录内符合条件的中药制剂按程序报国家医保局备案通过后,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严格质量控制管理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双方应加强中药制剂调剂质量控制管理,确保中药制剂安全、合理使用。中药制剂调出医疗机构对中药制剂的质量负主体责任,要对调入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和用药指导;中药制剂调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中药制剂说明书要求,加强储存保管和合理应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

五、加强调剂使用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监管,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安全。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张金国;联系电话:0551-62998084;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高扬;联系电话:0551-62999254;

省医疗保障局联系人:何云艳;联系电话:0551-69029756。

附件:第一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品种目录.xlsx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