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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2年)》的通知
时间:2023-04-06 15:17      来源:      点击:0次       打印

皖医保秘〔2023〕2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皖医保秘〔2021〕86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增中药饮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皖医保秘〔2021〕125号)等文件要求,经过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现将苯酚滴耳液等155个医疗机构制剂和藤梨根等82个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55个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付比例统一设定为30%。82个中药饮片原则上参照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对于部分价格较高的中药饮片,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仅在限定使用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或省级药监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各限定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


三、各限定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违反有关部门规定生产和使用的制剂品种,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剂型、包装等需要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省医保中心及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数据新增、变更、清理等维护工作。各经办机构应及时做好本地医保药品信息系统数据更新维护和医疗机构的匹配审核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增减品种。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结合实际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应做好药品使用监测,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附件:1.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


 2.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目录(2022年)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