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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度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8-02 13:58      来源:价格招采处      点击:0次       打印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202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以下简称“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度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实施范围。参与胰岛素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皖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执行时间。胰岛素集采第二采购年度执行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


二、协议采购量确认和采购协议签订


(一)确认协议采购量。胰岛素集采第二采购年度原则上以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续签协议,不再组织报量。首年采购周期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累加到第二采购周期继续执行。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协议采购量的,经书记、院长双签字后报辖区医保部门审核,医保部门从严把关,原则上不得减少A类中选产品采购量。医疗机构于8月7日—8月14日登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胰岛素协议量确认”模块完成协议采购量的确定。辖区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逐级申报,各市医保局汇总需调整医疗机构后于8月19日前报省医保局价格招采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反馈省医保局价格招采处。


(二)签订采购协议。采购协议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http://www.ahyycg.cn)进行操作,具体操作路径由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中选产品履约监测。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中选产品履约情况的监管,将中选产品采购、配送情况纳入常态化监测范围,按月监督医疗机构履约采购。对监测发现执行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台账、一院一档,综合采用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


(二)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使用制度,并根据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落实临床科室、医师个人两个层级的采购任务。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集采政策宣传培训,促进医务人员落实合理用药职责,做好患者用药转换的引导和解释工作。


(三)做好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好区域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糖尿病治疗领域重点专科所在医疗机构的优势,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指导、宣教协助和教育培训;对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患者,上级医疗机构应做好用药引导和衔接。


(四)压实企业供应配送责任。中选企业要落实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及时响应配送医疗机构订单,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并加强用药指导培训,保障临床使用。对供应保障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的,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采取相关措施。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日



23.08.01皖医保秘〔2023〕56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度落地执行执行工作的通知(PDF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