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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2030年)》的通知
时间:2025-07-16 11:17      来源:安徽省疾控局      点击:0次       打印

各市疾控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市场监管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安徽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监测评价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监测评价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将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和医疗卫生机构评审的重要依据。省疾控局将按照国家疾控局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系统评估。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2025627      

 

安徽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2030年)

 

为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24-2030年)》,全面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终结结核病流行,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健康安徽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一地一策、突出重点的原则,不断优化防治策略措施,持续提升防治水平。规划目标是全省结核病发病率持续降低并防止反弹,死亡率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结核病患者经济负担逐步降低,为终结结核病流行奠定坚实基础。规划指标见下表:

规划指标一览表

领域

指标

2025

2030

规划

目标

核心指标

结核病发病率

46/10

40/10

工作

指标

患者发现

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结核病检查率

≥80%

≥90%

肺结核患者中的病原学阳性率

≥60%

≥70%

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检测率

≥90%

≥95%

入学新生体检结核病筛查率

≥90%

≥95%

患者治疗

管理

肺结核患者标准化治疗方案使用率

≥85%

≥90%

利福平敏感肺结核患者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

≥65%

≥70%

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

≥90%

≥90%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

≥90%

≥90%

预防性干预

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中潜伏感染者

预防性治疗率

≥60%

≥80%

健康素养

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

≥85%

≥85%

二、贯彻举措

(一)优化防治体系,提升服务能力

1.完善服务体系,强化职责分工。严格归口管理,提高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全省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结核病诊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完善各级各类结核病防治机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注重医防协同、医防融合。

2.加强监测预警,落实四早措施。强化哨点监测,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实现检测、报告、诊疗和随访全流程动态管理,加强对监测信息的分析与应用,促进重点场所聚集性疫情的早识别、早预警、早干预、早处置。

3.强化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强化对各级各类人员开展防治工作的规范化培训,培养具备流调、现场处置、病原学检测等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保障专业人员质量和数量。

(二)强化主动筛查,提高发现水平

1.规范流程及早诊断。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完善工作流程,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对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发病高风险人群开展胸部影像学和病原学等检查。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做好传染病报告、转诊及登记工作,不断提高早诊率,持续降低漏诊率。

2.强化重点人群筛查。强化对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既往结核病患者和糖尿病患者、免疫受损与免疫缺陷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老年人胸部数字化X线摄影(DR)检查等健康管理服务,开展老年人结核病主动筛查。学校、监管场所、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病医院和工矿企业等要将结核病检查作为入学(所、院、职)体检必查项目及员工年度常规体检项目。推进无结核社区建设提质扩面,落实三筛两管一动员等综合防治措施。

3.推动新技术应用。省、市级疾控中心积极开展基因测序平台建设,提升结核分枝杆菌分子溯源能力。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疑似肺结核患者首选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进行诊断,并适时开展耐药筛查。非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提升病原学检测能力,开展结核病病原学检测。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力推广应用远程会诊和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有效提高诊断质效。

(三)规范治疗管理,提高治疗效果

1.强化质量控制,做好患者规范治疗。严格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技术规范和指南等要求。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隔离治疗,有效减少传播。利福平敏感肺结核患者优先选择标准化治疗方案,推荐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鼓励辅以疗效确切的中医药治疗。建立健全结核病诊疗专家组会诊制度,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

2.应用信息化手段,落实患者全程管理。发挥电子药盒等信息化管理优势,优化管理服务流程,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覆盖筛查、诊治和随访的全程管理服务。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开展结核病患者关爱行动,提升患者服药依从性。

3.规范耐药结核病诊疗,提升患者治疗效果。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对疑似肺结核患者开展结核分枝杆菌及耐药性分子生物学检测,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二线抗结核药品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传统药敏试验等,科学、规范制定治疗方案,积极推广验证有效的抗结核新药以及短程、全口服治疗方案。进一步强化耐药结核病患者本地化住院隔离治疗和分类救治,减少长时间的异地就医,降低传播风险。

4.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学校疫情防控。加强学校等人群聚集场所结核病疫情监测预警,做好信息核实、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及时规范处置疫情。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履行学校结核病防控的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严格规范学校结核病诊断治疗,落实学校结核病休复学(课)管理,积极开展结核病疫情风险评估,有效控制聚集性疫情发生。

(四)加强预防措施,减少发病与传播

1.规范疫苗接种。为适龄儿童提供卡介苗接种服务,确保接种及时性和覆盖率,定期开展疫苗接种效果评估。加强对接种质量的监管,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强化感染控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规范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停工停课和复工复课制度。教育引导肺结核患者患病期间避免到人员密集场所活动,科学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家庭环境进行感染风险评估,指导患者及家属做好家庭内感染控制。

3.干预潜伏感染。各地要结合实际设立结核病预防性治疗门诊,扩大预防性治疗覆盖面。对密切接触者中的潜伏感染者、符合预防性治疗条件的潜伏感染者,做到应服尽服。落实预防性治疗管理措施,做到应管尽管,降低结核病发病风险。

(五)强化政策帮扶,减轻经济负担

1.完善保障措施。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做好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项目的统筹衔接。做好基本医保目录内抗结核药品的医保支付工作。优化住院结核病患者的医保政策,提升门诊慢/特病保障水平。

2.开展关怀救助。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减轻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负担。鼓励各地积极争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支持,扩大补偿渠道,提高救治患者的保障水平。

3.动态监测帮扶。及时将农村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结核病患者识别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因人因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加强精准帮扶,切实防范化解返贫致贫风险。

(六)强化社会动员,深化宣传教育

积极拓展多部门社会动员,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多维度、创新性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全面提升全民结核病防治健康素养。将每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主题宣传与常态化宣传有机结合,提高学生、老年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和工矿企业、学校、社区等重点场所宣传效果。加强与共青团、民政等部门合作,深入推进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提升行动,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活动,推动公众强化健康意识、履行健康责任,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各部门要落实部门主管责任,协同配合,各司其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疾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规划实施,优化完善防治体系,提高防治能力和服务水平,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评价。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结核病防治机构有关基建项目审批工作。教育部门依法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的行业管理责任,有效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教职员工入职(定期)结核病检查和健康教育等措施。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实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措施。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防治相关投入政策,推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医保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符合结核病防治特点的医保政策,做好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药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督,支持企业研发抗结核新药品、新试剂和新疫苗。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场所的行业管理责任,有效落实新入院体检结核病筛查、职工入职及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和健康教育等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肺结核患者家庭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患者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完善帮扶机制。海关部门负责加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科学规范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畅通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共同做好口岸结核病排查处置工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广电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科技支撑、抗结核药品及试剂生产供应保障、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