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对接落实国家医保局《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等要求,我省对现行综合诊查、超声检查、精神治疗、放射治疗及康复类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价格项目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规范整合设立综合诊查类项目36项(附件1),超声检查类项目13项(附件2),精神治疗类项目10项(附件3),放射治疗类项目15项(附件4),康复类项目17项(附件5)。废止我省原“救护车费”“B超常规检查”“平衡功能训练”等279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6)。整合后项目与我省原项目及《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的映射关系见附件7。
二、明确医保支付范围
(一)将“住院诊查费(普通)”等62个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心理治疗(个人)”等28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认知功能检查”等34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项目所标注价格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外照射治疗(质子放疗)”等29个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分别按9元、7元支付(不提供智医助理减支1元),个人分别按2元、1元自付。完善一般诊疗费医保按人头付费管理,实行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评价,预算总额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医保支付额度,适当考虑门急诊人次增减变化后确定,并与医共体总额付费、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衔接。
(三)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床位费按照本通知执行,按“床位·日”计收的普通床位费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为37元。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保局对照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的项目价格,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二)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于2026年3月31日24时前完成整合前项目费用上传工作。既往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