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法规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5-13 11:59      来源: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0次       打印

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相继出台,化妆品进入严监管时代。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妆安全,强化化妆品经营监管,省药监局制定了《安徽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安徽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全面加强全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监管为了人民、监管依靠人民”的理念,以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为主线,以社会共治格局为着力点,深入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管法规规章及配套文件,突出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加大风险排查化解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努力,广大化妆品经营者守法诚信和质量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化妆品经营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持续完善,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化妆品经营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化妆品风险防控体系逐步筑牢,化妆品监管能力持续提升。

二、深入广泛宣传,落实主体责任

(三)加强法规宣贯培训。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宣贯,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基层化妆品执法检查人员化妆品经营者的培训力度。依托“5.25护”、“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化妆品科普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商超活动把宣传、推广国家局化妆品APP作为重点,贯穿5.25宣传周活动始终。各市局制定宣传方案,县(区)局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务求取得实效。

(四)摸清经营主体底数。通过查询“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日常监管等方式,摸排、掌握辖区内实际经营化妆品企业情况,探索建立化妆品经营者名单库,实施动态管理。各市局于2022 年630日前将化妆品经营者统计表报送省局中药和化妆品监管处(见附件)

(五)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对化妆品经营者业务培训,强化其对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执行力。以省局制定的化妆品经营主体责任清单为根本,对经营者开展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分类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等义务,主动开展自查自纠,落实主体责任。

三、加大监管力度,防控安全风险

(六)针对不同业态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一类: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第二类:化妆品专卖店母婴用品专卖店、美容店、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第三类:美发店商场、超市、宾馆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自行确定检查比例及范围。

(七)持续开展化妆品“放心查”活动多途径、多维度、多场景宣传推广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APP,讲清说透APP查询真伪、科普宣传、投诉举报等功能,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化妆品经营者使用化妆品监管APP,从上游单位购货时“查一查”,严防假冒、不合格化妆品流入合法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使用化妆品监管APP,线上线下购买化妆品时“查一查”,辨别真伪,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认知水平;督促广大执法人员使用化妆品监管APP,监督检查时“查一查”,快速甄别产品的合法性,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八)加强儿童化妆品等高风险品种监管。开展儿童化妆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儿童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加大对染发烫发、美白祛斑等高风险产品抽查监管力度。

(九)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加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制度,履行责任义务,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一方面要深挖案件线索,坚决依法查处,特别针对非法添加、未经注册备案化妆品等严重违法行为,不能简单的依靠电商平台“一删了之”“屏蔽了事”,要追根溯源,彻查产品销售渠道,对违法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等全链条依法进行查处。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平台注册所在地、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等监管部门以及电商平台的协作,形成合力,达到实效。

(十)落实对假冒及不合格化妆品排查处置。及时组织对国家药监局、省局通告的假冒及不合格化妆品排查,充分发挥监管网格力量,通过经营企业自查、监管人员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最大程度地覆盖辖区化妆品经营者。鼓励有条件的市局建立监管大数据平台,运用智慧监管手段落实假冒及不合格化妆品排查工作。

(十一)加大检查、抽检处罚力度。结合化妆品专项整治、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等工作,加大对涉及不合格产品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产品,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来源可疑产品,开展针对性现场抽检,严厉打击经营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行为,对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判定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十二)开展重点品种风险会商评估。儿童化妆品、网络销售化妆品为重点,建立完善化妆品经营环节风险会商制度、工作机制,制定风险清单,建立健全清单式、闭环化工作机制。各市局每年开展一次风险会商和交流,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风险分析报告至省局。省局组织召开全省儿童化妆品、网络销售化妆品风险会商会。

(十三)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畅通化妆品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快速处理机制,对通过投诉举报获取的或舆情关注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重大、紧急投诉,承办机构应尽早、尽快进行处置。

(十四)建立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监管网络。各市、县、乡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划分做好辖区化妆品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乡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经营者实施网格化监管。

四、持续探索创新,促进规范提升

(十五)鼓励开展化妆品示范店培育工作。借鉴浙江等地的经验,遴选、培育和规范一批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发挥其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化妆品经营秩序整体规范与提升

(十六)鼓励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结合实际,先行先试,针对化妆品经营不同业态、不同品种,积极创新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总结、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比如5.25工作法”、“一书一信一记录”等。

(十七)推进监管信息公开。完善化妆品经营者监管电子档案记录机制,依法规范公化妆品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企业信用等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和常态化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注和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

(十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化妆品安全治理,拓宽化妆品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各地联合街道社区、妇联、工会等部门聘任化妆品义务监督员,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提升监管效能;不断加强与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主流媒体的互动交流,鼓励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努力形成良性互动、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十九)发挥行业协会桥梁作用。积极引导和促进行业协会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等的宣传贯彻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出台行约行规自律规范及化妆品质量安全守则,督促化妆品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自律倡导行业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附件

       市、直管县(市)化妆品经营者统计表

区域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家)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家)

化妆品专卖店(家)

母婴用品专卖店(家)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家)

展销会举办者(家)

美容店(家)

美发店(家)

商场(家)

超市(家)

宾馆(家)

其他(家)

XXX县(区)













XXX县(区)

























合计













注:“美容店”指生活美容,不包括医疗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