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 等3项许可事权的通告
时间:2026-05-23 15:24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0次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等3项许可事权(含许可证的核发、重新审查发证、变更、注销)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等3项许可事权由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办理(具体事项见附件)。申请人可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皖事通办”平台)(http://www.ahzwfw.gov.cn)进行事项申请。

二、2026年6月1日前,全省各设区的市和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本通告所列许可事项,继续由原受理部门按照原程序完成审批。申请人也可以撤回申请,按照本通告规定的程序向省局提出许可申请。

三、根据《办法》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申请经营(批发)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按照“核发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增加经营范围”事项办理。

四、上述许可事权调整期间,各市局应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服务与指导,明确专人与省局对接并配合做好事权调整有关工作。各市局请于2026年5月26日前扫描下方二维码报送联系人信息。

省局联系人及电话:钱三娇,0551-62999253。


特此通告。

222.png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安徽省药监局事权调整涉及事项清单

序号

调整前事项名称

调整后事项名称

1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连锁企业

核发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

2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连锁企业

变更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变更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3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连锁企业

重新审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

4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连锁企业

注销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

5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补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

6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

7

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许可

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许可

8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企业批件补办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批件补办